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村(以下简称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示范乡镇、村创建坚持自愿申报,规范管理;党政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续推进,注重实效。对于创建工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乡镇、村,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授予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村称号。
第二章申报和审查
第三条 示范乡镇申报范围为建制镇、乡、涉农街道、农场(以下简称乡镇)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示范村申报范围为行政村、涉农社区(以下简称村)。
第四条 开展示范乡镇、村创建的乡镇、村,应参照编制指南,组织编制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村规划或方案。乡镇创建规划(方案)由设区市环保局组织审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报省环保厅备案;村创建规划(方案)经乡镇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五条 在申报范围内,满足下列条件的乡镇、村可以申报示范乡镇、村:
(一)乡镇、村创建规划(方案)经批准后实施6个月以上;
(二)经自查达到《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村指标(试行)》的各项标准。
第六条 申报示范乡镇、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合格,由乡镇、村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依照规定考核验收通过后,向省环保厅提出命名申请。设区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提出命名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省环保厅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申报。
第七条 申报示范乡镇、村应提交下列(一)至(四)项材料(含相应电子文档,相关数据为上一年度有效数据)。
(一)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村申报表(具体格式附后);
(二)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村规划(方案);
(三)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村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取得成效;
(四)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村技术报告,主要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监测、检测报告、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 县级环保部门对申报示范乡镇、村的材料、环境信访的处理情况等进行核实把关,同时进行现场检查后,向设区市环保局提交审查意见。设区市环保局对示范乡镇、村申报资料组织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乡镇、村列入现场考核名单;对审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考核验收
第九条 示范乡镇、村考核验收工作由设区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考核验收工作主要包括:
(一)听取创建地区的工作汇报;
(二)评估规划(方案)实施情况;
(三)审核档案资料,评估指标完成情况;
(四)审核区域生态环境监察情况;
(五)开展现场检查和民意调查;
(六)反馈考核验收情况。
第十条 示范乡镇实地检查重点查看建成区风貌、重点村村容村貌、环境敏感区域环境设施运行情况、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情况、生态产业等。示范村实地检查重点查看村容村貌和环境敏感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开展入户查访或召开村民座谈会等。检查线路及内容由考核验收组临时确定。
第十一条 设区市环保局根据考核验收组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创建乡镇、村在整改完成后出具整改报告,县级环保部门负责跟踪督办,确认创建乡镇、村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报告以正式文件报设区市环保局审核。限期未完成整改的,需要重新申报。
第四章公示和命名
第十二条 对于通过考核验收的乡镇、村,由设区市环保局在本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访、“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区存在的问题。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由设区市环保局组织开展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 设区市环保局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完成整改的乡镇、村,由设区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提出命名申请,同时提交创建规划(方案)、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考核验收意见、整改报告、公示情况及复查情况,并对考核验收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省环保厅按不低于25%的比例对规划评审、考核验收、创建成效组织抽查。若发现各设区市所辖乡镇、村有弄虚作假行为且数量超过20%以上的,将视情取消该设区市本次所申报示范乡镇、村的命名资格,并在下一年暂停受理该设区市的命名申请。
第十五条 省环保厅根据设区市环保局提供的命名申请、考核验收意见、公示结果和抽查情况,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授予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村称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已经获得称号的示范乡镇、村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已经获得示范乡镇、村称号的乡镇、村发生行政区划变更、重组、撤销、分立或合并等情形的,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村,设区市环保局应当终止其示范乡镇、村申报审查、考核验收工作;对已获得示范乡镇、村称号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环保厅撤销其称号。
(一)创建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的;
(三)在检查、复核中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未完成的;
(四)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任务未完成或发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被通报的;
(五)收到投诉和举报,未妥善解决的。
第十九条 参与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村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资料审查、考核验收、抽查、复核等工作中,必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认真落实廉政责任和廉洁自律要求,自觉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街道)申报表
申报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负责人:
联 系 人: 电话:
申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