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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直接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2018年02月24日 00:00  点击:[ ]

序号

被处罚者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日期

执行情况

1

淮安市淮安区安保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2017年12月28日存在代检行为(桂AU2209代替苏D730M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罚款壹拾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

2018.2.5

在执行期限内

2

淮安创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电子元件研发、生产项目未办理环评文件即于2017年5月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罚款玖仟伍佰元

2018.2.1

在执行期限内

3

淮安市华富特种铸型尼龙有限公司

尼龙加工项目,2017年搬迁到淮安市淮安工业园区,未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设备刚安装好未投入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罚款壹万壹仟元

2018.2.22

在执行期限内

上一条:2018年3月直接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下一条:2018年1月直接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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