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和城乡规划建设秩序,切实加大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责任追究力度,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处分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规定,我区结合地方实际草拟了《淮安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草案),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请于2月28日前反馈到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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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淮安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草案)
淮安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2月16日
淮安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和城乡规划建设秩序,切实加大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责任追究力度,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处分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履行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不力,造成管辖范围内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发生的我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共同监管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及村(居、社区)主要负责人。涉及国计民生、区域发展等建设项目的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交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四条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人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乡镇(街道)及村(居、社区)工作人员的,追究直接责任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人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或纵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从重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共同责任监管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追究直接责任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一)本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2日内未发现的;
(二)本年度内,被卫片执法检查发现有2个以上不可整改的违法用地项目,或者发生1件情节较重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
(三)交办拆除整改的违法建设项目,不能如期拆除复垦复种或由区政府组织拆除的;
(四)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甚至纵容违法用地项目,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或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第七条 国土分局监察大队(含各国土资源中心所)牵头负责辖区内土地执法监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一)对投诉、检举、控告或经其它方式告知的涉嫌违法用地的案件未在1工作日内核查或交办核查的;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应作出处罚而未作出处罚的;
(二)对本辖区内新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2日内未发现的;违法用地发现后未依法予以制止或在1日内未报告所在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责任人问责线索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
(四)对制止无效又未按规定时限上报的违法用地项目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用地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立案查处的;对违法情节较重的违法用地,未依法将违法用地案件录入“两法衔接”平台的。
第八条 区防违办和区城管局依据职能负责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一)对投诉、检举、控告或经其它方式告知的涉嫌违法建设的案件未在1个工作日内核查或交办核查的;
(二)经核查属实未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立案手续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责任人问责线索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
(五)接到相关部门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的告知后,未按照区政府规定牵头组织区相关执法部门到违法现场进行联合执法,导致违法用地形成事实的。
第九条 区规划、住建、公安、环保、水利、交通、供电、供水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接到区防违办或城管局联合执法通知后,不按要求配合联合执法的;
(二)对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未履行部门职责的;
(三)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办理通电、通水、通气和其他审批手续且接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告知后仍未按规定时间整改的。
第十条 行政村(居、社区)对本域区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负有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并向所在乡镇(街道)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的职责。村(居、社区)主要负责人不履行管理职责,对本辖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制止、不报告、不配合上级查处,设置障碍、阻挠执法部门执行公务造成后果的,应予追究责任。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区委管理的干部,提请区委或报送区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第二章所列的情形,按下列方式实行问责:
1、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停职检查;
5、调整岗位;
6、引咎辞职;
7、责令辞职或免职;
8、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形式。
以上问责方式视情节轻重,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各责任主体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村(居、社区)未及时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而被上级执法部门发现的,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未制止或制止不力,导致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继续发生的,给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制止无效,未及时报告,导致形成违法事实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理;纵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导致形成违法事实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
(二)乡镇(街道)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给予以下责任追究:
1.违反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给予乡镇(街道)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并作出书面检查;
2.违反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视情节给予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
3.违反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给予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党政纪处分;
4.违反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给予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
(三)国土分局监察大队(含各国土资源中心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国土部门给予以下责任追究:
1.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国土分局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并作出书面检查;
2.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国土分局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
3.违反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给予国土分局监察大队主持工作负责人停职检查或党政纪处分;
4.违反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分别给予国土分局中心所长和监察大队主持工作负责人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四)区防违办和区城市管理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以下责任追究:
1.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区防违办或城管局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
2.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区防违办或城管局分管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3.违反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给予区防违办或城管局分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
4.违反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给予区防违办或城管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
5.违反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给予区防违办或城管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五)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给予以下责任追究:
1.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2.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该部门分管负责人党政纪处分;
3.违反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给予该部门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区纪委监察局根据举报、反映、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等方式发现责任人应当问责的线索,调查核实后启动问责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因行政机关和单位职能职责发生变化的,由承担该职能职责的其他行政机关和单位履行本办法。
第十七条 经济开发区等各类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