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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人社通手册

2018年06月04日 14:39  点击:[ ]

淮安区人社通手册

 

 

 

 

 

 

 

 

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5


写在前面

 

为方便群众办理人社相关业务,我们就大家普遍关心的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劳动权益等四方面的政策形成“淮安区人社通手册”,旨在让办事人员一看就懂、一目了然;同时,“人社通手册”所有内容,均在365滚球网址告知。

今后,我们将更加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严谨、勤奋、阳光、快乐”的淮安区人社人精神,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多贡献!




人社通目录

 

人社简介…………………………………………………………1

一、就业创业篇……………………………………………………2

就业创业证………………………………………………………3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4

用工、退工登记……………………………………………………5

失业保险金………………………………………………………6

失业人员档案服务………………………………………………7

社会保险补贴……………………………………………………8

就业创业培训……………………………………………………10

创业贷款申请……………………………………………………12

创业补贴申请……………………………………………………13

二、社会保险篇…………………………………………………15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16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3

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25

医疗保险…………………………………………………………30

工伤保险…………………………………………………………41

生育保险…………………………………………………………49

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51

社会保障卡………………………………………………………59

三、人事人才篇…………………………………………………62

公务员管理………………………………………………………63

事业单位管理……………………………………………………64

职称管理…………………………………………………………66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72

军转安置…………………………………………………………78

人才服务…………………………………………………………80

职业技能鉴定……………………………………………………87

四、劳动权益维篇………………………………………………90

劳动关系…………………………………………………………9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97

劳动监察………………………………………………………101


 

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介

 

区人社局是由原人事局、劳动局整合组建而成,承担统筹全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统筹就业、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管理等工作。局下设10个职能科室,8个下属单位,含3个副科级事业单位。近年来,区人社部门紧紧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需求,坚持“人才优先、民生为本”的工作主线,牢固树立“严谨、勤奋、阳光、快乐”的工作理念,牢记使命担当,奋力砥砺前行。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积极履行部门职能、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努力创新工作机制,多项工作受到省级表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被评为国家级示范县区、农民创业工作被评为省级示范县区;先后获得全省农保系统先进集体和“全省农保经办系统先进经办机构”称号。

 

 

 

 

 

 

 

 

 

 

 

 

就业创业篇

 

 

 

 

 

 


就业创业证

 

办理地址:区人力资源市场3号、4号窗口

联系方式:0517-83328810

一、《就业创业证》有什么用,我需要申办吗?

记载人员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管理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有劳动能力及愿望的人员均可以申领。

二、在校毕业生可以办理《就业创业证》吗?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驻本地高校的,可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办《就业创业证》;非驻本地高校的,凭学生证向创业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办《就业创业证》。

三、《就业创业证》发证机构有哪些?

1)县(区)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2)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基层人社平台可以按照职能发放《就业创业证》。

四、《就业创业证》与《就业失业登记证》有什么关系?

《就业创业证》的前身是《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此前已发出通知,要求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各地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五、申办《就业创业证》需要哪些材料?

申办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供身份证、二寸照片、户口簿(户籍证明)、毕业证书和人社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已就业的人员,提供相应的就业证明;(二)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肄业证明;(三)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的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五)土地被征用的失地人员,提供相关失地证明; (六)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 (八)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有效的《居住证》和相应的常住证明材料; (九)毕业年度内高校大学生提供学生证和相关创业证明。

六、《就业创业证》申办的程序是什么?

1)初次办理的,应向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办。(2)单位招聘录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向用工备案的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办。(3)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人员,向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办。(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委托所在高校向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办。(5)非驻本地高校的,凭学生证向创业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办。

七、怎样保管《就业创业证》?

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创业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本人保管。(3)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由本人保管。

八、《就业创业证》记满了、坏了、丢了需补换证要钱不?

1)《就业创业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换发。(2)遗失或损毁的,向原发证机构报失报损,说明原因并公示,经核实后予以补发。(3)《就业创业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免费。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办理地址:区人力资源市场1号窗口

联系电话:0517-83328812

九、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包涵哪些人?

1、城镇原国有企业、区属集体企业,淮城镇镇属企业“4050”人员;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3、“双零”家庭成员;4、城镇特困职工家庭的失业人员;5、残疾人员;6、长期登记失业人员;7、被征地农民;8、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9、登记失业的部队退役人员。

十、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要准备什么材料?

申请人员应提供本人《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外,还应按照困难人员不同类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淮安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十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哪些工作流程?

认定实行本人自主申请、基层平台受理初审、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复核认定的制度。外来人员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但取得本地《居住证》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

用工、退工登记

办理地址:区人力资源市场4号窗口(区社保征缴中心6号窗口)

联系电话:0517-8332881083328880

十二、用工登记怎么办理?

用人单位携带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淮安区用工(退工)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单位盖章)、《职工录用备案花名册》或《淮安区用工(退工)登记暨参保花名册 (兼作参保职工增减表)》(一式三份,单位盖章, 5人及以上的提供个人基本信息、批量用工等模板电子档)、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及其他相关资料到淮安区人力资源市场4号窗口或区社保征缴中心6号窗口办理。

十三、退工登记如何办理?

用人单位携带退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淮安区用工(退工)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单位盖章)、《淮安区用工(退工)登记暨参保花名册 (兼作参保职工增减表)》(一式三份,单位盖章, 5人及以上的提供批量退工模板电子档)、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淮安区人力资源市场4号窗口或区社保征缴中心6号窗口办理。

失业保险金

 

联系方式:0517-83328812

十四、失业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十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如何确定?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

十六、失业人员应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动态物价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十七、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淮安区用工(退工)人员登记表》、身份证、本人建设银行账号、《就业创业登记证》等,到区人力资源市场大厅2号窗口申领。

十八、怎样核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50%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十九、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如何计算失业保险金期限?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十、什么情况下停止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

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十一、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企业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②上年度未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裁员率是指企业裁员人数与在职职工总人数之比。

二十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的补贴标准是什么?

稳岗补贴标准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

二十三、企业职工申领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条件?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的; 20171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十四、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标准?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8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补贴标准12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补贴标准为1800元。

 

 

失业人员档案服务

 

档案室咨询电话:0517-83328813

档案室地点:劳动大厦二楼

二十五、档案托管人员申请退休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请本人在退休当月携以下材料到档案室申请:

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缴至退休当月的养老保险发票;

3、一寸近期彩照四张。

如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的,可由其他人携上述材料代为办理,但代办人需出示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十六、查阅档案有哪些注意事项?

个人查档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并说明查阅档案缘由;单位查档的,须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档案所有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等。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阅档时不准抽烟、喝水。

二十七、档案托管人员因再就业或转往外地需将本人档案调走,应提供哪些材料?

1、转区内单位:请提供盖有接收单位公章的《淮安区失业人员再次就业登记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转区外单位:请提供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盖有公章的调档函、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非本人亲自调档的,还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社会保险补贴

 

联系电话:83328820

二十八、什么是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是政府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重点就业群体就业;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而推出的对企业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进行部分补贴的一项优惠政策。

二十九、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有哪些?

1、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从事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3、招录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

三十、社会保险补贴涉及哪些险种?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个人: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

三十一、社会保险补贴基数?

企业(单位)补贴基数不超过统筹区当年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基数按照当地当年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十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年限?

社会保险需“先缴后补” ,未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享受补贴。

1、企业(单位):招用享受社保补贴的人员,按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最长3年。

2、灵活就业人员: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低于1/2,不高于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如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可将补贴期限一次性延长不超过1年。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对其按照企业缴费的,除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外,给予全额补贴,最长3年;对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按上述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补贴办法操作。

3、小微企业:按其为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除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最长1年。

4、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低于1/2,不高于2/3给予补贴,最长2年。

三十三、社会保险补贴申领需提供哪些材料?

(一)企业(单位)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和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二)个体经营人员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本人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账(单)、工商银行存折(卡)复印件等。

(三)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由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地址、岗位、工作时间、收入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机、户口复印件、《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工商银行存折(卡)复印件等。

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还需提供:社区劳动保障机构为其出具的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证明。个人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复印件。

三十四、企业(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地点在哪?

1、企业(单位)于每半年末月26日前到缴费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2、符合享受条件的个人(淮城、河下两街道户籍)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申报手续,淮城、河下两街道以外的户籍个人向区就业处申报。

 

就业创业培训

 

“申报就业创业培训补贴与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办理联系方式:区就业培训管理机构。

联系电话:83328800

三十五、哪些人员可以享受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培训补贴?

本区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具有本区户籍的应届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登记失业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的企业转岗安置职工;登记失业的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

三十六、个人如何申请就业创业培训补贴?

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应由个人先垫付培训费用,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所需材料:(1)《就业创业证》等证明材料。(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3)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4)培训费发票及个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

三十七、培训机构如何申请就业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垫支培训费用代为申领补贴,除提供个人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材料,不再需要提供免费培训对象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

三十八、申报就业技能与创业定点培训机构需要哪些材料?

1)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等。

2)培训机构法人、管理人员以及教师的证明材料。

3)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提供与培训机构的合同备案信息和参保证明,兼职教师提供与培训机构的聘用合同。就业技能定点机构: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2名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至少有2名获得人社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合格证书的专职教师。

4)培训机构章程及相关制度。

5)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6)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十九、享受培训补贴的工种有哪些?

职业培训类:焊工、中式烹调、西式面点、美容美发、育婴员等21个工种;

专项能力类:电动车维修、服装缝纫、面包烘焙、龙虾烹制、生活护理等10个工种;

培训合格类:创业意识培训和创业能力培训。

四十、参加就业创业培训有哪些报名手续?

“七类”人员参加就业创业培训,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未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持本人学籍证明或相应学历的毕业证书;2寸照片2张。

四十一、我区创业培训有哪些内容?分别针对哪些人员?

内容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网络(电商)创业培训。培训对象为: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四十二、参加创业培训如何报名?

报名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未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应持本人学籍证明或相应学历的毕业证书; 2寸照片2张;已创业者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创业贷款申请

 

办理联系方式:83328820

四十三、创业担保贷款有何政策?

个人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3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财政按规定给予利息补贴。该项政策由创业项目所在地人社局就业处承办,区就业处咨询电话:0517-83328820

 

 

创业补贴申请

 

办理地址:淮安区人力资源市场大厅3号窗口。

联系电话:8332881083328800

四十四、创业者如何享受初次创业补贴?

凡在我区范围内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在校创业大学生),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手续)成功创业半年以上且正常经营的初次创业者。经区创业办认定的初次创业者,可以申领一次性2000元的初次创业补贴。集中申报时间为每年度的4月份、9月份。

四十五、创业者如何享受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领取《营业执照》成功创业半年以上且正常经营的创业者,可按年申请租金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集中申报时间为每年度的4月份、9月份。

租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补贴2000元;20-50平方米的,每年补贴3500元;5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补贴5000元;对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5年内入驻大学生创业园(基地)创业、租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补贴可放宽至8000元,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年租金的50%

四十六、创业者如何享受基本运营经费补贴?

对购置创业孵化基地内经营场所的创业者,可给予水、电、宽带接入等创业基本运营经费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十七、创业者如何享受创业带动就业一次性补贴?

2015731以后,领取《营业执照》起三年内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招用5人以下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招用5人以上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十八、网络创业者如何申请认定及认定后享受哪些政策?

注册IP地址为淮安区的网络商户,申请认定时已在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实名认证,依法稳定经营1年(含)以上的初次创业者。认定前6个月每月营业额不低于3000元,且平均月营业额达5000元以上,网店综合评价率或好评率在90%以上。可享受初次创业补贴、创业贷款贴息等。

四十九、优秀创业项目有何扶持政策?

对市级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每个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每个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省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一次性补助资金由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机构在跟踪管理和考核的基础上,分期拨付。

五十、创业示范基地有何扶持政策?

对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资金由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机构在跟踪管理和考核的基础上,分期拨付。

 

 

 

 

 

 

 

 

 

 

 

 

 

 

 

 

 

 

 

 

 

 

 

社会保险篇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哪些人可以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2、首次参保人员的年龄,男女分别不能超过多少岁?

参保人员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50周岁(企业职工)、55周岁(自由职业者等)。

3、企业和各类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率是多少?

根据苏人社发2016203号文规定,目前,我区企业缴费比例下调为19%(至2018430日止),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体工商户主缴纳12%

4、企业和各类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基数是多少?

用人单位应当以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省政府确定的费率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实际工资确定缴费工资,工资收入低于基本养老费征缴下限的,按下限确定缴费工资)。

根据淮人社发〔2017130号文规定,目前,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按18171元、下限按2750元执行。以后各年度的基数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缴费满十五年后是否可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

根据苏劳社〔200015号文规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职或从事社会活动期间,单位和个人欠缴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依法缴纳滞纳金之后,再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且特别强调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十五年后,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但停止缴纳的,其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依法缴纳滞纳金之后,再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6、不同城市、县区之间,个人和单位缴纳重复的情况,如何处理?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7、如果单位或个人没有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现在如何补缴?

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文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符合国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滞纳金。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8、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参保人员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中断缴费手续,申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告知欠费情况并督促及时补缴,如果参保人员不愿意补缴,须书面承诺放弃补缴个人欠费。

9、跨省及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吗?

可以。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10、在不同地方工作,最终养老金领取地如何确定?

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第六条明确: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1、参保人员可否办理退保手续?

参保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12、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

13、国家和省对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

(二)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三)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4、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怎么办理退休手续?

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15、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申请提前退休,必须符合办理条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其中第二款: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申请人所从事的行业、单位及工种必须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由人社部门依据申请职工档案按文件规定审核。

16、办理病退的条件?

满足2个条件:1.缴费年限满15周年;2.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领取鉴定结论通知书的。

17、养老金是如何计算的?

依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200736号令):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另外,对199512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本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18、什么是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以保证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并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19、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哪些待遇?

依据《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以及缴费年限(含视同)15年的参保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间死亡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养老保险基金只列支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参保人员在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死亡的,在补缴相关费用后,可按缴费期间死亡处理。

同一个死亡事件中,如有民事赔偿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与民事赔偿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民事赔偿不足的,再按前款顺序支付。

20、哪些人符合供养条件?

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首先必须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直系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五)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七)通知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1、现执行的丧扶费和救济费的标准是多少?

(一)按苏劳社险〔2012102号文件规定,丧葬费6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14000元,共计20000元。

(二)以苏劳社险〔2012481号文件公布的1700元为计发标准,1.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人的,340/月(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2人的,510/月(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680/月(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人的,10200元(6个月);供养2人的,15300元 (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的,20400元(12个月)。

2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具备哪些条件?

凡具有我区户口,有固定居所;年满16周岁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有劳动能力,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在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以其它灵活的方式实现就业,并取得合法劳动收入的人员,都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3、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需要哪些手续?

参保手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需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两张照片到区征缴中心(南门大街97号)2-5业务柜台办理。

续保手续: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灵活就业的,本人可凭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解除合同协议书》,以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区征缴中心,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手续:区征缴中心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需凭本人身份证、社保个人编号,于当年1230日前到区地税局办税大厅(镇淮楼东面南)或区地税局指定的社会保险费代收机构网点缴纳社会保险费。

24、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每年度缴费标准以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参保者可依据自身实际承受力,在这一基准的60%300%之间,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比例为所选档次相应缴费基数的20%。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17业务年度(2017720186月)缴费共分12个档次(见表1)。

1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表

单位:元

档次

1

2

3

4

5

6

月缴费基数

2750

3500

4500

5500

6500

7500

月缴费金额

550

700

900

1100

1300

1500

档次

7

8

9

10

11

12

月缴费基数

8500

10000

12000

14000

16000

18171

月缴费金额

1700

2000

2400

2800

3200

3634.2

 

25、灵活就业人员何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每年的1230日前持身份证、社保个人编号到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大厅或区地税局指定网点缴纳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将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收利息,利息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7、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凡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户籍所在村(居)或社区参加城乡居保。

28、城乡居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及350017个固定缴费档次。100元缴费标准属于阶段性保留档次,只针对我区建档立卡的农村低收入户和低保户等特殊群体;200元的缴费标准,只适用于区政府为12级重度残疾人代缴标准。增设最高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为我区上一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29、政府对参加城乡居保人员缴费如何补贴?

区政府对于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4个档次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于选择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5009个档次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补贴60元;对于选择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4个档次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补贴80元;对于选择最高缴费档次的人员,每人每年补贴100元。补缴费期间的人员,不享受政府补贴。

30、如何办理城乡居保参保手续?

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淮安市农商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属的村(居)或社区申请,同时在农商行网点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便民服务点缴费,银行按规定扣款成功后即完成参保手续。

31、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的条件有哪些?

参保人员已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

32、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如何计算?

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①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2/月。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32、参保人如何办理城乡居保待遇领取手续?

符合领取条件的到龄人员,携带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或社区申报办理。

33、户籍迁移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转移?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统筹区迁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34、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其死亡后1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在所属村(居)或社区申请办理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一次性结算手续。

35、城乡居保丧葬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201511日起,只要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无论是在缴费期间还是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都可享受到一次性1000元的丧葬补助金,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或社区申请办理。

36、如何办理城乡居保注销手续?

参保人或死亡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携带参保人员的身份证、火化证或出国定居、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养老待遇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参保人参加城乡居保对应的农商行存折(或银行卡)到所属的村(居)或社区申请办理。

37、参加城乡居保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相互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申请从城乡居保转入企保时,应向待遇领取地企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制度衔接。例:农民老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10年,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2500元,申请从城乡居保转入企保时,个人账户2500元全部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不折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申请从企保转入城乡居保时,应先将企保关系归集到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再向城乡居保待遇领取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制度衔接。例:居民老张参加企保5年,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5000元,申请从企保转入城乡居保时,个人账户15000元全部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保缴费5年合并计算为城乡居保缴费年限。

38、如何查询个人账户信息?

①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村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综合便民服务点自助查询终端查询;②拨打123330517-83328361电话查询;③到区农保处查询;④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查询;⑤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⑥登录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⑦扫描 “淮安城乡居保”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加关注后查询。

39、淮安城乡居保微信公众号有什么作用?

通过淮安城乡居保微信公众号,参保人可以及时了解城乡居保政策,查询个人参保缴费记录、养老金领取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各项信息。

(扫描“淮安城乡居保”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后加关注)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4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本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

4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包括哪些项目?缴费比例是多少?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津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单位工资总额为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4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建立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存储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个人201410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个人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4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4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也可以申请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后,30日内本人未申请延缴也未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并按照20149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两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6、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如何发放?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核定的待遇领取时间起,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47、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金如何计发?

2014101日前已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2014101日前参加工作、201410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度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014101日后(含2014101日,下同)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满累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8、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有哪些?

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退休(退职)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补贴(生活补贴),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历年调整的养老金,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纳入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49、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调整?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资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50、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是多少?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51、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是如何组成的?

职业年金基金有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收入。

52、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是如何管理的?

职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统一归集到省,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照实际收益计息。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照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53、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领取条件有哪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5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流动是职业年金如何接续?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工作人员跨地区流动的,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照规定转移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及资金。

 

医疗保险

 

5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谁缴纳?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6、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在职工工资总额的8%左右,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7、我区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的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必须参加大病医疗统筹,按每人每月8元缴纳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支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由单位和个人各缴纳50%,也可由参保人员缴纳全部,个人缴纳须经职代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不接受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参加,不接受个人参加。

58、我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是多少?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35周岁及以下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1.2%计入个人账户;36-50周岁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1.6%计入个人账户;51-60周岁职工按个人月工资3%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其养老金的4%计入个人账户。

59、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退休时未达到规定年限如何处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含10年)以上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未达到以上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一次性缴纳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或选择按规定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之和,连续缴费至上述规定年限,其连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60、解除合同人员如何续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解除合同人员首次续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需携带《解除合同协议书》或《就业创业证》原件、身份证到区征缴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续缴手续。

61、已经以个人身份续缴过基本医疗保险的,以后年度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每年71日至930日前凭上年度缴费发票、身份证到地税大厅或地税局指定代征网点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期满三个月内续缴下期费用,视为连续参保,享相应的医保待遇。中断缴费三个月以上的视为新参保,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原缴费年限只计入累计缴费年限,医疗待遇视为新参保待遇。

62、什么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将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制度整合,统一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定点管理、保障待遇、报销范围、基金管理”六个方面统一。

63、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是具有本区户籍的居民;二是在本区取得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常住人口。不得重复参保,不能享受重复报销,参保费用也不退还。

64、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有哪些具体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城乡居民医保的组织、筹资和宣传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具体承办工作。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集中登记,全日制本专科生均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至12月,于次年11日至12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缴费期以后参保缴费的,按当年筹资总额参保缴费,自参保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当年度大中专毕业生、退役的士兵、刑满释放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因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应自毕业、户口迁入、退役、刑满释放、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参加居民医保,并按当年筹资总额参保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的,按当年筹资总额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三个月参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实现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自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之日起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已缴纳的居民医保费不予退还。

65、城乡居民中困难群体参保缴费有什么规定?

由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残联认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扶贫办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承担。

662018年起城乡居民就医报销证件有什么变化?

201811起,城乡居民就医时须凭“社会保障卡”就医报销。原新农合就医卡将作废不再使用,原城镇居民“医保卡”可以继续使用,并逐步过渡使用“社会保障卡”。

67、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就医报销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城乡居民原则上选择一家区内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居卫生服务站)为门诊首诊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再变化。门诊就医的,政策范围内按50%补偿(其中一般诊疗费补偿70%),一个统筹年度内每人每天门诊限额为30元,年度内最高补偿限额为300元。

68、城乡居民门诊特定项目(病种)有哪些规定?

门诊特定项目(病种)是指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并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在门诊治疗的费用可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含大病保险基金,下同)支付的疾病。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组织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脑瘫(0-6岁抢救性康复)、血友病、慢性肝炎(含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支架(搭桥)术后抗凝治疗(一年)、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冠心病、高血压(极高危)、重度糖尿病、精神类疾病、帕金森病、恶性肿瘤术后、结核病。

门诊特定项目(病种)患者门诊就医实行“定医疗机构、定诊疗范围、定费用限额”管理。具体按市人社部门文件执行。

69、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待遇标准是什么?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报销的办法。

1)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600元、1000元。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6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400元,一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200元。

2)住院报销比例。在市内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省定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提高5个百分点。

2018年至2020年,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4万元。

(1)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居民医保的女性居民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居民医保住院标准支付。

70、城乡居民医保转诊报销规定是什么?

按规定程序转诊,到市外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其报销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下降五个百分点;未按规定转诊直接在本市市直及市内其他县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报销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下降十五个百分点;未按规定转诊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报销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下降二十五个百分点。转诊手续在区内的淮安区医院、楚州中医院办理。

参保人员在异地长期居住或长驻异地工作、学习连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备案后可在选定的当地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71、城乡居民医保重大疾病待遇规定是什么?

参保人员患有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急性心肌梗塞、I型糖尿病、甲亢、结肠癌、直肠癌、脑梗死、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重大疾病的,实行按病种付费,明确救治对象、规范就诊程序、确定就治医院,统一结算标准,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2类重大疾病患者补偿比例达70%

72、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待遇规定是什么?

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为城乡居民医保的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居民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标准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的合规医疗费用。具体报销比例按市人社局、财政局文件执行,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

73、城乡居民医保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国家和省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74、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施行日期是什么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自201811日起施行,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文件同时废止。跨年度费用以出院日期为准,按新的制度执行。

75、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哪些费用可以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76、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发生的哪些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国家和省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77、个人账户资金的支付范围

个人账户资金的支付范围;1、支付门诊医疗费用;2、住院治疗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3、住院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段中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4、其他有关费用。

78、职工医保转院如何办理?

所需资料为1、《淮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2社保卡(医保卡)

说明1、《淮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限本区区医院、区中医院两家医院填写,一次转院表限一次住院使用(肿瘤病、尿毒症病除外)2、转到非联网结算医院住院的,个人先垫付医药费,出院后到本地保硝,报销所需材料:a|转院审批表b住院发票原件c住院医疗费汇总的清单d出院记录(小结)e医保卡(社保卡);f身份证(代办人提供代办人身份证);g工商银行卡。

79、异地人员门特医疗费如何报销办理?

所需资料;1、门特病种审批表2、长期异地居住审批表3、社保卡(医保卡)4\门特 医疗费发票5、门特医疗费明细说明;1、门特实行定医院、定病种、定药品三定原则。

8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住院起付标准是多少?

为鼓励、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院就医、年度内首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600元、1000元,同一年度内再次多次住院的,按所在医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00元,但最低不低于200元。

恶性肿瘤病人放、化疗一年(自然年度)内其住院“起付标准”只支付一次,即一年中首次访、化疗治疗的起付标准按规定执行,从第二次起,不再负担起付标准。

各类精神病科列入门诊特定项目,一个子安年度内起付标准只支付一次,标准为300元。住院也按此执行,其他按原规定执行。

家庭病床原起付标准调整为300元,其二次及多次均为300元,其他按原规定执行。

鼓励传染病患者治疗,住院起付标准按原起付标准50%执行。

8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是多少?

1)参保人员在政策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自付10%、退休人员个人自付5%20000-60000元(含60000元)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自付5%、退休人员个人自付2.5%60000元以上部分,统一按10%自付。

2)缴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病种)中使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在1万元以上部分由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按40%比例补偿,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补偿额度为4万元。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或者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明确规定的单味或单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已经纳入我省特药管理的药品费用不予补偿。

3)参保人员在大病保险结算年度内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在6万元以下(含6万)的部分按50%支付;6万元至10万(含10万)的按7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5%支付。201671日至2017630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000元。

82、特殊医用材料的费用怎么报销?

20151001日起对收费项目等级为甲类或者乙类的特殊医用材料报销比例做相应调整:1、特殊医用材料单价≤200元,个人自付比例为0%,直接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2、特殊医用材料单价>200元且≤10000元,个人支付20%(按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总额,不分段计算,下同)后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3、特殊医用材料单价>10000元且≤50000元,个人支付30%;后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4、特殊医用材料单价>50000元时,5万及5万元以下的费用自付30%后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5万元以上的费用自付比例为100%,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5、取消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瓣膜限价;6,、收费项目等级为丙类的医用材料,不管单价多少,自付比例均为100%

83、期住外(异地)人员登记手续如何办理?

所需资料:1、《跨省异地登记表》或《省内异地登记表》,在职人员一式三份,退休人员一式两份;2、退休人员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已取得居住地户籍的提供户口本、未取得户籍的提供居住证;在职人员提供在异地工作学习的相关证明。3、身份证或医保卡(社保卡)。

说明:1、长期驻外人员,是指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或常驻异地工作、学习连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人员。2、长期住外地人员所选医院必须是居住地医保定点医院。3、《异地登记表》可以在淮安医保网下载也可以在窗口领取。4、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给个人,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84、转院和异地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所需资料:1、住院发票原件;2、住院医疗费汇总的清单;3、出院记录(小结);4、医保卡(社保卡);5、身份证(代办人提供代办人身份证)6、工商银行卡下列情况需另备资料:1、转院的另备《转院申批表》;2、外伤住院的另备外伤详细说明;3、属于交通事故和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另备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处理决定书、赔偿证明资料(如民事判决书或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等);4、申请先行支付的另备:(1)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2)、第三人不支付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和无法执行等材料:填写《先行支付申请表》;5、委托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说明:1、异地人员指已办理异地登记的参保人员;2、异地人员转院的需提供转院证明材料;3、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5)、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异地就医的。

85、门诊特定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门诊特定项目(病种)是指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并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在门诊治疗的费用可以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含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下同)支付的疾病。

86、门诊特定项目包括那些病种?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2)系统性红斑狼疮;

3)肾衰竭透析治疗;

4)器官组织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

5)慢性肝炎(含肝硬化);

6)再生障碍性贫血;

7)支架术后抗凝治疗(一年);

8)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

9)冠心病;

10)高血压(很高危);

11)重度糖尿病;

12)精神类疾病;

13)帕金森病;

14)恶性肿瘤术后;

15)结核病。

87、门诊特定项目如何办理?

参保人申请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待遇,需向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申请登记表》,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医生填写诊断依据、治疗用药方案,经医院医疗保险科初审同意,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鉴定,如有需要可组织集中体检。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相关专业临床专家对本地参保患者申请的门诊特定项目(病种)进行鉴定, 按照疾病的医学界定标准,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管理,并建立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管理档案。

88、门诊特定项目如何管理?

门诊特定项目(病种)患者门诊就医实行“定医疗机构、定诊疗范围、定费用限额”管理。

1)定医疗机构: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参保患者门诊就医,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一所医疗机构作为其特定项目(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其他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病种)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患者自主选择的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变更,如下一年度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可在当年年底到准备定点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科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2)定诊疗范围: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病种)所必须的、直接治疗所患特定项目(病种)的药品费、治疗费以及与特定项目(病种)直接相关的检查费。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医疗费用,应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其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应明确病情诊断,提出治疗方案及诊疗项目、使用药品名称、用法及用量。

3)定费用限额:在定额标准内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医疗费用实行按自然年度结算。当年定额标准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不转下年使用;当年费用超过定额标准的,超出部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的,定额标准按照主病种全额、次病种减半计算。

89、门诊特定项目费用如何管理?

参保患者在门诊治疗特定项目(病种)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定额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本地相应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

1)门诊特定项目(病种)起付标准为:精神类疾病300元,其他病种750元。

2)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定额标准为:

序号

1

再生障碍性贫血

15000

2

支架术后抗凝治疗(一年)

10000

3

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

8000

4

冠心病

3000

5

高血压(很高危)

3000

6

重度糖尿病

3000

7

精神类疾病

3000

8

帕金森病

3000

9

恶性肿瘤术后

3000

10

结核病

2000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组织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以及在传染病医院或县(区)医院传染科归口收治的慢性肝炎(含肝硬化)等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医疗费用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之和,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内的按规定比例支付。

 

工伤保险

 

90、哪些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91、哪些情况应当认定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92、哪些情况应当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93、哪些情况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94、职工受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多长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95、职工受伤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在多长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96、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发生的有关工伤待遇由谁负担?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97、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供哪些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98、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审核?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9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多长时间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100、对(不予)受理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申请人如何维权?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1、什么条件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0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哪些条件?

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10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谁提出?需提交哪些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出院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等材料。

104、劳动功能障碍分多少等级?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105、生活自理障碍分为多少等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0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多长时间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107、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多长时间内提出复核鉴定申请?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该结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108、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多长时间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09、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多长时间后,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10、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11、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费;(三)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112、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13、工作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医药费如何处理?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114、在行政复议、复政诉讼期间,是否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

115、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是多少?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1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1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1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19、《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本人工资如何解释?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2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多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我市支付标准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基准标准下浮10%

121、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12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如何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123、工伤职工有哪些情形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124、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125、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如何处理?

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26、非法用人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何赔偿?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127、童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

 

128、哪些单位需要参加生育保险?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129、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130、生育医疗费用有哪些?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131、哪些情况可以领取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132、哪些情况可以领取一次性营养补助?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可以领取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133、领取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四)出院记录;(五)费用明细;(六)加盖单位公章的《淮安区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待遇申请审核表》(七)生育夫妇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八)企业参保职工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134、哪些费用不能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五)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六)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七)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八)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135、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怎么办?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136、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范围有哪些?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四)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

(五)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137、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的手续有哪些?

1)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淮安区用工(退工)登记暨参加社会保险花名册》并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批准成立文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等);

企业实行“多证合一”登记制度以后,社会保险登记按照新规定执行。

2)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持变更申请、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内容:

①单位名称;

②单位地址、电话号码、专管员;

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④单位类型;

⑤隶属关系;

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3)注销登记 :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依法终止的,持有关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的相关文件,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淮安区用工(退工)登记暨参加社会保险花名册》,并缴清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138、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是多少?

基本养老保险:27%,其中单位19%,个人8%。(此费率截止时间为2018430日)

基本医疗保险:10%,其中单位8%,个人2%。(另:大病救助8/人、月)

失业保险:1%,其中单位0.5%,个人0.5%。(此费率截止时间为20181231日)

工伤保险:按照单位行业风险类别分为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全部由单位缴纳。

生育保险:0.5%,全部由单位缴纳。

139、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内容和相关手续是什么?

1)缴费基数:各参保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2)职工缴费工资上下限:每年社会保险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社会保险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3)在职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程序:用人单位在区社会保险费征缴qq群中下载本年度淮安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自查表、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台账,携带U盘到区征缴中心2-5号窗口拷贝本单位在职参保职工的《江苏省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

4)缴费基数申报应提供的资料:

①上一年度发放职工工资的相关科目明细账(原件、复印件)

②上一年度上、下半年各一个月发放职工工资凭证及工资表(原件、复印件)。

③本年度淮安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自查表

④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台账

⑤《淮安区用工(退工)登记暨参加社会保险花名册》纸质表(一式二份)及其电子表格。

140、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是什么?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141、哪些不应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如: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贴、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等;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等;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142、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后果是什么?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143、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延期申报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缴费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准,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144、逾期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后果是什么?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交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2)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4)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145、参保单位如何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更手续?

1)参保单位及时申报《淮安区用工(退工)登记暨参加社会保险花名册》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更手续。(备注:参保单位本月6日至次月5号前申报本单位次月人员减少。参保单位办理人员增加时需先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在办理人员减少时需先办理退工手续。)

2)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每月初向区地税局发送参保单位社保费征缴计划,每月参保单位申报的新参保、续保等人员的新增缴费计划在业务申报办理后再向区地税局补发送征缴计划。参保单位应及时申报、缴纳社保费。

146、如果单位或个人没有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现在如何补缴?

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文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符合国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滞纳金。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至社保费征缴中心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147、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一次性补缴的条件和应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1)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含10年)以上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未达到以上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一次性缴纳到规定年限。

2)需提供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审批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淮安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人员退休申报表》。

148、如何确定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对象?

1)按照稽核工作计划要求的核查比例,从参保单位中随机抽取稽核对象,随机抽样办法按GB/T10111-2008执行;

2)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

3)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

4)经比对疑似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

5)根据举报投诉、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等情况确定的参保单位。

149、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内容有哪些?

1)稽核对象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稽核对象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稽核对象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情况;

4)稽核对象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国家规定的或者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150、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工作程序是什么?

1)提前3个工作日将《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送达被稽核对象,或以口头(电话)形式告知被稽核对象进行稽核的日期、内容、要求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2)询问被稽核对象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查看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帐簿、会计凭证等,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必要时可以对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照相、复制;

3)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发现被稽核对象存在违反法规行为的,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应发出《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责令其限期整改;

被稽核对象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处理意见,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经办机构可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

151、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如何处理?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障卡

 

152、什么是社保卡?

江苏省统一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指由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面向全省统一发行的符合部颁2.0标准的社会保障卡,具有身份识别、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公共服务等基本功能。同时加载金融IC卡功能,支持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应用。

我们淮安区办理的社保卡合作银行是农村商业银行。

153、社保卡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就医结算: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居民可在淮安全市各个医保定点的药店、医院使用,参加居民医保的居民可在淮安全市各个医保定点医院使用;在淮安以外的省内或省外城市使用需要到当地的医保部门办理异地居住或异地就医手续。

待遇领取:通过社保卡代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社保卡还可以作为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金融支付等场景使用。

154、通过社保卡代发待遇如何激活和领取?

通过社保卡代发待遇的,可就近在本人社保卡注明的银行任意网点激活金融功能,持有农村商业银行的社保卡人员,除苏州、无锡、常州外均可在就近农村商业银行网点进行社保卡金融功能激活。成功激活金融功能即可在全国各种银联ATM机领取待遇。

155、办理社保卡需要带哪些证件?

申请办卡须提供以下任一种有效证件: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仅限不满16周岁人员使用,其中公民身份证件编号须为18位);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护照。

156、淮安区办理社保卡的网点有哪些?

全区社保卡的办理网点,请选择参保地网点办理:

社会保障卡人社服务网点

服务网点

地址

联系电话

淮安区人社局信息中心

淮安区文府路3

0517-87127909

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服务网点(城区)

淮安区支行

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大道1005

0517-85885999

山阳支行

淮安市淮安区南门大街7

0517-85926888

鼓楼支行

淮安市淮安区西长街204

0517-85914931

南窑支行

淮安市淮安区关天培路2#北门面第16.17

0517-85980662

翔宇支行

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南道88号中国国际商城A35

0517-85800060

下关支行

淮安市淮安区楚州大道209号金陵名府23号楼10221026

0517-85808997

南门支行

淮安市淮安区南门大街323

0517-85883877

运河支行

淮安市淮安区淮城华亭路37

0517-85927103

板闸支行

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南道1001号阳光现代城24号楼1001-1004

0517-85863708

新区花园分理处

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新区花园南大门西侧

0517-85929620

备注:乡镇居民均可在本乡镇农村商业银行办理社会保障卡有关业务

157、社保卡办理收费吗?

根据《市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770号)的通知》文件要求,社保卡办理、补换卡均不收费。

158、社保卡自办理之日起多久可以拿到卡?

社保卡自办理之日起90日内可以领卡。在申请期间急需用卡的可申请临时卡,领取正式卡之前到临时卡领取网点归还临时卡。临时卡丢失本人带身份证到领取临时卡的网点办理注销手续即可。

159、社保卡丢失后怎样临时挂失?

社保卡丢失后,可以通过拨打人社12333咨询服务电话自动语音服务临时挂失,根据提示音分阶段按键113进入社会保障卡自动语音服务后,输入身份证号码,提示“挂失成功”即可。临时挂失有效期为7天,逾期将自动解挂。

160、社保卡正式挂失怎么办理?

持卡人携带有效证件到其合作银行任意营业网点(其中农村商业银行在江苏省内除苏、锡、常外任意网点)进行正式挂失,合作银行与人社机构系统实时同步挂失信息。

161、社保卡的初始密码是多少?

社保卡的初始密码为123456,社保卡持卡人可以前往卡服务网点、部分带小键盘的定点药店或者定点医院进行密码修改。社保卡的重置目前只能在人社部门社保卡窗口,密码重置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证件,代办需要双方有效证件。

 

 

 

 

 

 

 

 

 

人事人才篇

 

 

 

 

 

 

 

 

 


公务员管理

 

1、我单位想通过考试招录一名公务员,应该如何申报计划?

公务员招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统一部署,各招录单位主管部门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开始编制次年的招录计划,按照管理权限分别送区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组织、人社部门核准。招录计划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复审同意后,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招考简章组织招录考试。

2、我单位编制已经满了,但是业务多、人手紧张,能否超编招录?

不能。只有编制空缺的单位才可以申报(编制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编制上要留有余地,从紧掌握,逐步补充。

3、我单位只想招男性可以吗?

除法律法规和章程作出明确规定外,一般不得附加性别、年龄、相关单位工作经历、毕业院校类型等限制条件。一般性岗位和基层岗位不得设置过高学历要求。不得设置与职位工作无关的条件。

4、我单位只想招某个紧缺专业的考生是否可以?

不可以。专业设置原则上按照大的学科门类或者不限制。综合管理类或行政执法类岗位原则上不设专业限制。

5、公务员培训分为哪几类?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6、培训结束后,结业材料的内容有哪些?

培训结束,对考试(考核)合格的公务员,一般会发放《公务员培训登记表》、《干部教育培训积分证明》,初任培训班还会发放《公务员培训证书》。

 


事业单位管理

 

7、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程序是什么?

事业单位将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职责分工和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8、事业单位设置岗位如何操作?人员满编、超编或空编的事业单位设置岗位如何操作?

事业单位在对单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梳理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控制标准,结合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现状,科学地编制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各岗位的类别、名称、等级。岗位聘用实施方案及《岗位说明书》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单位或主管部门设立的聘用工作组织或聘用委员会讨论,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通过。岗位聘用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满编或超编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量原则上按编制数设置;空编比较多的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原则上按现有在编人数设置。

9、事业单位有哪些类别的岗位?各类别的岗位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事业单位岗位类别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1.管理岗位:五级为正处,六级为副处,七级为正科,八级为副科,九级为科员,十级为办事员(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2.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为正高,五至七级为副高,八至十级为中级,十一至十二级为初级助理级,十三级为初级员级(分为主系列与辅系列。主系列为与单位主要职能相关的专业技术类别;其它为辅系列);3.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为高级技师,二级为技师,三级为高级工,四级为中级工,五级为初级工,无技工证书的为普通工。

10、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等级和比例有什么规定?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数量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70%,辅系列最高等级不得高于主系列)

1)高级:中级︰初级=1:3:6

2)正高二级︰三级︰四级=1:3:6

3)副高五级︰六级︰七级=2:4:4

4)中级八级︰九级︰十级=3:4:3

5)初级十一级︰十二级=5:5

6)初级十三级不限。

11、事业单位工勤岗位设置等级和比例有什么规定?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比例(1)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25%;(2)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5%

1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如何设置和审批?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里统一调控管理。事业单位中确需设置二级岗位的,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核准。

13、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如何设置和审批?

特设岗位是因事业发展急需,经特别程序批准,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而专门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1)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2)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规定程序核销。

3)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时,暂不设置特设岗位,待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入轨后,再按照特设岗位设置的规定程序报批核准。

14、什么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

聘用制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式,确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聘用制将传统的用人制度(国家用人)改革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单位用人)。

15、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有哪些?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适用于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聘用制内容主要包括聘用形式、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认定、聘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16、事业单位人员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以下人员可以跟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在国有单位工作满25年以上的,或工作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2)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

3)单位急缺的骨干人员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但应当约定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

17、事业单位新聘用哪些工作人员需要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18、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正常程序有哪些?

1)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2)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3)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4)考试、考察;

5)体检;

6)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7)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职称管理

 

19、什么是职称?

职称是专业技术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总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和技术水平的标志,其特点带有称号的性质。

20、什么是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也称专业技术岗位,是指需要具有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才能履职的工作岗位。

21、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所达到的程度,能够担任何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价标志。

22、现行的职称管理方式及权限?

我国现行的职称管理模式:由各级政府职称职能部门或获得授权的相关部门(机构)统一管理。管理权限:高级职称的评审及管理权在省(部)级(少数正高级在国家),中级在市(厅)级,初级在县(处)级。

23、获得职称资格有哪些途径?

(一)通过评审获得:职称资格一般由专业技术人员对照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资格条件和评审申报的要求,撰写形成个人申报材料,报送至相关部门(机构)经相应职称职能部门审核中转到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按规定交纳评审费。此外,申报人还需按照相应评委会的要求参加必要的考试或答辩等。

(二)通过考试取得:全国统一组织的中、初级职称资格考试,目前,国家已实行“以考代评”的有卫生、计算机软件、经济、会计、统计、审计、船舶(船员)、出版、翻译等专业的中、初级职称资格考试。凡涉及“以考代评”的专业不得再进行中、初级职称资格的评审。

(三)通过考试和评审相结合取得。所谓“考评结合”是指:申报评审高级职称资格时需首先对照资格条件的申报要求(学历、资历和职称),报名参加专业考试(全国统考),取得考试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一般为3年),按照高评委会的要求申报评审,未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不得申报评审。目前,江苏省已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有:卫生技术,会计专业,审计专业,统计专业。

24、申报评审职称的程序?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评审条件和评委会的要求,撰写形成职称资格申报材料,并完成公示等环节后,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区人社局职称办复审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向相关评审委员会申报。

2)评委会评审。相关职称评委会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评审工作,评审活动一般在每年下半年进行。

3)评审后续管理。由相关职称职能部门对评审结果公示、公布资格并发放资格证书、按申报渠道退还评审材料。

25、什么是正常申报?

所谓正常申报是指申报评审中、高级职称资格时,其学历、资历、职称等申报条件符合规定的要求。

(一)申报中级职称资格一般应具有国民教育认可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少数专业要求为本科学历或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并受聘4年以上(少数专业要求为5年)。

(二)申报高级职称资格一般应具有国民教育认可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少数专业硕士学位为4年)。

具体申报评审的学历、资历等要求以各系列(专业)资格条件规定为准。

26、什么是资历破格?

所谓资历破格是指申报评审中、高级职称资格时,取得现职称资格的时间未达到规定的年限,一般申报评审中级职称时其取得助理级资格并受聘应达到4年以上,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时其取得中级资格并受聘应达到5年以上。

资历破格一般只允许破1年,即申报评审中级职称时取得的助理级职称须满3年,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时取得的中级职称须满4年。

资历破格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以相应系列(专业)的资格条件为准。

27、什么是学历破格?

所谓学历破格是指申报评审中、高级职称资格时,其学历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一)申报中级职称资格时一般只有中专及以下学历,或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但不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二)申报高级职称资格时一般只有大专及以下学历,或虽具有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但不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上述情况均称为不具备规定学历,须破格申报评审。学历破格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以相应系列(专业)的资格条件为准。

28、什么是同级转评?

所谓同级转评是指因工作岗位变动,专业技术人员原有职称资格的专业类别与新岗位的专业类别不相同或相近(不属于同一类),须申报评审符合新岗位专业类别要求的同级别职称资格。

29、什么是跨系列转升?

所谓跨系列转升是指不同的系列(专业)之间允许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资格。

(一)在江苏省范围内,允许在财经类等专业之间进行跨系列升级评审。如可以凭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资格。

(二)跨系列转升涉及“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系列,须按照规定的要求执行。如凭工程师资格申报评审高级审计师资格时,需先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后才能申报。

30、如何申报2个以上职称资格?

按照江苏省现行规定,允许专业技术人员自主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职称资格,但必须先取得主系列职称后,才能申报评审其它系列(专业)职称资格,且一个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申报评审2个资格。如:一个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先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然后再对照相应专业的资格条件要求,申报评审其它专业的高级资格。

31、什么时间申报评审职称?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职称评审一般每年一次。

在江苏省范围内,高、中级职称的申报一般从每年4月份陆续开始,具体申报时间按照省高评委会的要求执行(可登陆省相关行业部门或行业网站查看)。

在淮安市范围内,中级申报材料一般在每年6月份陆续开始,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相关专业评委会(可登陆市相关行业部门网站查看或电话咨询市相关评委会工作机构)。

全区初级职称的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915号后开始。

垂直管理部门(条管单位)职称评审申报时间按照系统内要求执行。

32、如何计算职称的职龄?

职称评审时经常提到“职龄”一词,职龄的含义:是指取得低一级职称资格并被聘任后开始,到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的上一年年底的时间。如: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时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就是指职龄必须达到5年以上,如2017年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时,必须是201112月底以前获得的工程师资格。

33、如何计算评审的专业工作年限?

职称评审对专业工作年限有相应的要求, 一般按以下方法计算: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其申报时所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上一年年底。如20117月份工程类专业毕业的本科生,从事建设专业技术工作,至20127月份满1年可申请初定助理工程师资格,至2016年底取得助理工程师满4年,2017年可对照资格条件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

34、初定职称资格的范围和级别?

(一)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凡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在江苏省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达到规定的年限要求,并经单位考核合格者,可按照管理权限向相关职称职能部门申请初定员级、助理级或中级职称资格。

(二)除已实行“以考代评”的卫生、计算机软件、经济、会计、统计、审计、船舶(船员)、出版、翻译等专业职称资格一律不实行初定外,少数专业如:教师、律师、公证、播音、记者等专业在申请初定职称资格之前须获得本行业准入(从业)资格,其他系列(专业)均可申请初定。

35、如何办理初定职称资格手续?

第一步:个人申请。个人按要求填写提交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申报表,并打印一式二份,同时复印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备好一张本人近期大一寸免冠照片。

第二步:单位审核。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申请人表格填写内容,并签字盖章。

第三步:办理初定手续。办理初定手续时应同时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单位考核材料和继续教育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1)初级资格初定。员级或助理级职称资格初定手续由区职称部门统一发文公布,发放资格证书。

2)中级资格初定。中级职称资格初定手续,经区职称办审核后,报各相关中级评审委员会汇总,报送市职称办办理,并发文公布,发放资格证书。

相关单位应及时将审批部门盖好印章的初定登记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36、职称证书遗失了如何补办?

如果所遗失初级职称证书发证机构为淮安区职称部门批准发文公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登报声明。在区级以上媒体,办理遗失声明手续,登报声明中须注明本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职称名称、批准文号、证书编号等。

2)填写补办证书申请表。在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服务大厅”-“业务目录”-“专业职称”栏目中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或直接到我区人社局职称办领取,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3)补办证书。登报声明一周后,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报纸原件、二寸照片两张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到西长街141号区政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称办)办理。咨询电话:051785912949

如果遗失的是中、初级职称证书,且发证机构为市人社部门的,请按以下程序办理:在市局门户网站“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下,找到职称批文。并在《淮安日报》、《淮海商报》、《扬子晚报》等市级以上媒体,办理遗失声明手续。参照初级职称相关要求,登报声明一周后,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报纸原件、二寸照片两张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到生态新城市行政中心北4423-2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办理。咨询电话:051783671113

如果遗失的是高级职称证书,请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技处联系补办,电话咨询、预约办理:025-83236068

37、继续教育公共科目的考试在哪儿报名?

我区学员登录淮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http://jxjy.harsks.com/)注册账号后选择课程、在线学习、在线考试

38、继续教育在哪儿审验登记?

由所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办理。单位将验证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考试合格证、专业科目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及继续教育证书(蓝面小本)收齐后,经主管部门签证后至淮安区人社局专技科,审核材料合格后办理验证盖章事宜。地址:区政府院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办。联系电话:0517-85912949.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

 

39、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由哪几部分构成?

(1)公务员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基本工资分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为体现岗位职责的差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共设27个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规范津贴补贴分为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两部分。其中生活性补贴所有人员标准一致,工作性津贴根据所任职务、套档年限(连续工龄加应计学龄)、任职年限来确定。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的,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2)机关工人

机关工人基本工资实行不同于公务员的基本工资制度。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构成。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一项构成。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分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目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基础性绩效占绩效工资60%(义务教育类占70%),奖励性绩效占40%(义务教育占30%)。基础性绩效,分为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岗位津贴根据所任岗位和套档年限(连续工龄加应计学龄)确定。奖励性绩效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分配方案,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4)国家统一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国家对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将实行规范管理,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40、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除工资外还有津贴补贴吗?分别有哪些?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工资外还有改革性补贴,改革性补贴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租金补贴(19981130日前参加工作人员享受)、住房补贴(1998121日后参加工作人员享受)、上下班交通补贴、公务用车改革补贴、冬季取暖费等。其中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租金补贴、住房补贴相关政策由住建部门出台并负责解释。

4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应进行打折,病假执行文件为苏人通〔98130号。

具体如下表:

病假待遇

假期

2个月

3-6个月

超过6个月

工作

年限

不限

不满10

10

不满10

10-20

20年以上

待遇

100%

90%

100%

70%

80%

90%

说明:打折工资项目,公务员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机关工人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工作性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分别按上述对应比例计发;生活补贴按原额发放,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的分配由单位确定。获得部省级以上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42、关于探亲假有哪些规定?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的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相关规定及文号如下表:

境内探亲

探亲对象

假期

路费处理

国发〔8136

苏政发〔1981149

配偶

每年一次30

单位负担

未婚探望父母

一年一次20天,两年一次45

单位负担

已婚探望父母

每四年一次20

本人工资30%以内自理,超过部分单位负担

说明:探亲时可根据实际给予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按原额发放,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已享受寒暑假或其它休假制度的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夫妇一方已享受探亲假的,另一方不再享受(军人配偶除外);上半年见习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路费报销的工资基数不包括生活补贴。

境外探亲

探亲对象

假期

路费处理

苏省侨〔82116

苏省侨政字〔8631

配偶

四年一次半年,不足四年每年1个月

境内报销

境外自理

未婚探望父母

一年一次20天,两年一次45天,三年一次70天,四年一次4个月

境内报销

境外自理

已婚探望父母

四年一次40

境内同国内境外自理

说明:公派留学人员的配偶出国探亲,三年以上一次3个月,最多不超过半年,前三个月工资照发,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第7个月由单位决定是否保留公职,出国一切费用自理。配偶系常驻港澳人员,满一年后,其配偶每两年探亲一次30天,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驻港澳单位报销。出国任教两学年以上,满一年后其配偶可享受公费补贴出国探亲一次3个月。

88〕教外综字3

86〕财外字第8

87〕教外综字25







43、除上述假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可以享受哪些假期?

除上述假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可以享受婚假、丧假、产假等,婚假、产假参见卫计委相关文件规定。

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和公婆岳父母死亡均给予1-3天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父母不在一地工作的或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再给予路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费用自理。(劳总薪〔8029号)

4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条件有哪些?

退休条件参见下表:

人员类型

年龄(周岁)

工龄

备注

文号



国发〔78104

公务员法

公务员

60

55


55

50

20



30

因病完全丧失

工作能力可以退休

事业单位管理和专技人员

60

55

10


50

45

10

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工人

60

50

10


55

工人45

10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

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干部50

50

45

10

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①年龄和工龄同时具备方可退休,年龄按周年计算。

②因公(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

③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职工因病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

④提前或延期退休需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⑤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岁退休(可于55岁时自愿选择退休)。

4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临时退休待遇是如何确定的?

在养老保险改革过渡期间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打折比例如下表:

人员类型

打折比例

工作

年限

退休

时间

机关退休人员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退职人员

文号

公务员

工人

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

同前两类

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等级工资

岗位工资

200671后退休

35年以上

90%

90%

90%

70%

苏人通〔2006

331

30-34

85%

85%

85%

20-29

80%

80%

80%

10-19

70%

70%

70%

60%

10年以下

50%

-

-

50%

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渡期间使用2006630日国标工资标准计算基本退休费,为退休临时待遇,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将重新核定养老金。

46、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如何规定的?

丧葬费统一为6000元。

抚恤金标准如下:

机关人员因病死亡: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死亡当月国标工资(基本离退休费)×40

机关人员因公牺牲: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死亡当月国标工资(基本离退休费)×40

事业人员因病死亡:(死亡当月国标工资(基本离退休费)+1000)×20

事业人员因公牺牲:(死亡当月国标工资(基本离退休费)+1000)×40

事业人员因公牺牲评为烈士:(死亡当月国标工资(基本离退休费)+1000)×80

4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201711月起,符合享受遗属困难补助条件的人员,死者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为1050元;死者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每人每月为1500元;死者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为1700元;死者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为1900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发100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死亡,符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其遗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军转安置

 

48、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有哪些?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

3)《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

4)《江苏省军转安置政策答复口径》。

中央和省有关政策均属于秘密文件或内部材料,军转干部可以到所在部队干部部门或到市军转办查阅。

49、军转干部安置时间如何安排?

每年7月份左右省统一组织对部队移交的军转干部档案进行审核,10月份左右完成安置岗位的确定,11月份左右完成到单位报到,12月份全面完成军转干部安置工作。

50、军转干部报到手续如何办理?

11月份左右,军转干部根据所在部队通知,返回部队办理组织关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等转移手续,按规定时间携带部队开出的组织关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介绍信到区军转部门报到。

51、军转干部户籍转移手续如何办理?

军转干部到区军转部门报到后,由区军转部门出具《军队转业干部入户介绍信》,军转干部按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转移手续。

52、军转干部随迁子女就学如何解决?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

5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由哪个部门负责?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和服务,由区军转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和服务。

5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组织关系如何接转?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区军转部门报到后,应将组织关系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转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单位选用后,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选用单位或地方。

5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如何发放?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1日起逐月发放退役金,由省相关部门将退役金款项直接拨付至代发银行(建设银行江苏分行),代发银行将退役金划入个人退役金帐户。

56、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如何保障?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未就业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区军转部门到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后,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57、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年度审核登记有哪些要求?

区军转部门对领取退役金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核登记,审核登记时间为每年12月至翌年3月,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持军官(警官)转业证到区军转部门接受现场审核登记。未按时进行年度登记,从次月起停发退役金,直至按要求进行登记,停发的退役金予以补发。

58、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办理退休手续?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退役金不打折、不办理退休手续。

 

人才服务

 

59、什么是“三支一扶”计划?

“三支一扶”计划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共同组织开展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简称。

60、“三支一扶”队员服务期限是几年?

目前“三支一扶”队员每届服务期限为两年。

61、“三支一扶”计划招募程序是什么?

每年5-6月份省“三支一扶”办统一发布《招募公告),开始网上报名及资格初审工作,报名结束后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命题并进行笔试,笔试结束后各设区市组织资格复审、面试以及考察工作,按照1:1的比例确认体检名单,体检、公示后即予录用,经岗前培训合格后到全市各基层乡镇(街道)工作。

“三支一扶”队员有什么政策待遇?

“三支一扶”队员享受的政策待遇每年会略有调整,每届队员享受待遇以招募年度发布的《招募公告》为准。

63、就业见习基地的建立条件是什么?

(1)具有一定规模、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从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积极性比较高;

(2)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能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3)具有对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4)能够按照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64、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需提交哪些材料?

(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文)(副本)复印件;

(3)单位简介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4)高校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

(5)健全可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65、什么样的学生可以参加就业见习?

(1)离毕业时间不足六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或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身体健康,品行优良,无违纪违法记录。

66、如何参加就业见习?

(1)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以到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阅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信息,通过网上报名、到单位报名等方式报名见习。

(2)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以参加我市举办的毕业生就业见习供需洽谈活动,现场报名见习。

(3)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以到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登记窗口登记,然后推荐见习。

67、在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期间工资待遇如何?

见习期内由市财政每月提供不低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补助,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8、见习期满毕业生没被见习基地留用怎么办?

就业见习期满未被见习基地留用的毕业生,进入市场自主择业,在择业期内,可继续免费享受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指导、推荐就业等服务;有创业愿望的,由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跟踪辅导服务。

69、淮安市“购房券”发放对象包括哪些类型的人才?

发放对象为在淮创业或企业引进人才,且被认定为“淮上英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创新创业急需人才,且首次在淮安购房的人才。

70、“购房券”发放标准是什么?

(1)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高级技师,发放“购房券”8万元;

(2)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技师,发放“购房券”5万元;

(3)全日制紧缺专业优秀高校本科毕业生,发放“购房4万元;

(4)全日制高校本科毕业生,发放“购房券”3万元。

71、哪些人才可以申请办理淮上英才卡?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国家“千人计划”人选者,省“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骨干;“淮上英才”创新创业团队骨干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4)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5)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市“533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6)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6名完成人);

(7)博士生导师、正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人才;

(8)其他特殊人才。

72、申办淮上英才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寸证件照(电子版),以姓名和身份证命名;高层次人才英才卡信息汇总表。两份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harcgc@163.com,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后寄送至淮安市人才中心。

73、哪些人才可以申租人才公寓?

企业引进的研究生、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人才、高级技师人才;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和正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人才。

74、申租人才公寓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人才须在我市落户(办理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区内无私有房产、未租住公有房屋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75、人才公寓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符合入住条件的人才三年内免租金,期满如需继续入住的,自优惠期满起三年内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指导价缴纳租金。

76、《淮安市“名校优生”引才工程实施办法(暂行)》的适用对象是什么范围?

本办法所要引进的“名校优生”是指市、县区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通过考录等程序,注册地在淮安且在淮纳税的企业,在我市登记设立的产学研合作或成果转化中心等机构引进的,签有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办理了在淮安落户手续、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下列人才:

(1)取得“985”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才或应届毕业生。

(2)取得“211”高校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科研院所的直属研究机构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才或应届毕业生:在“211”高校就读期间、曾获得院()以上表彰奖励,或担任院()以上学生干部的本科毕业生。

(3)取得ARWU(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当年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100名大学的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才。

77、淮安市“名校优生”工作引进资助是什么标准?

引进的“名校优生”除可以对照条件申报苏北发展急需人才引进计划(淮上英才计划创新创业急需人才)资助、申领淮安市“购房券”、申请人才公寓租住外,还可以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其中博士研究生4万元,硕士研究生2万元,到企业的本科生1万元。“名校优生”一次性就业补贴与《关于推进人才强企工作的意见》(淮发〔201523)中企业引进紧缺急需人才生活补贴不重复发放。

78、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需提供哪些材料?

(1)《淮安市“名校优生”在淮安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2)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材料均需单位所在辖区人社部门审核,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后报市人社局市人才中心。经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补贴资金直接划拨给引进的“名校优生”申请人。

“名校优生”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资格,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79、如“名校优生”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流动别外地,就业补贴需要追缴吗?

“名校优生”申请人应在本市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5年流动到淮安市以外地区的,需追缴“名校优生”补贴资金,追缴标准如下:

(1)在本市工作不满3年的,追缴100%;

(2)在本市工作3年以上不满5年的,追缴50%

80、企业想到淮安市人才市场招聘人才,需提供哪业些材料?

企业需要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学校或其他组织需提供办学许可证或单位介绍信等相关证件。

81、招聘流程是什么?

招聘企业须先在人才网(www.hasrcsc.com)上注册会员,并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为其开通会员权限,企业可在人才网上发布招聘信息,使用人才库资料查询、现场招聘会在线预订等功能,求职人才亦可向招聘企业直接投放简历。

82、区内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合同鉴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淮安市淮安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

(2)《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备案表》或《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变动备案表》。

(3) 新招录人员和流动人员还需提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关系办理通知单》。

83、今年刚毕业的大学生,已经在区内一家企业工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办理就业手续?

(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报到证、毕业证书;

(3) 经过国家规定渠道传递的个人档案;

(4) 劳动合同。

84、从外地的单位辞职后,在区内企业工作,个人档案在外地的人才中心,若想将档案调回,如何办理?

答:持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到区人才中心开具商调函转档。

85、已和区内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请问到哪里鉴证? 需要带哪些材料?

答:到区人才中心办理鉴证手续。提供就业协议书和推荐表,都须原件并且要带齐; 如是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关系办理通知单》。

86、与现在的单位解除就业协议,想拿回推荐表,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带与单位解除关系的证明原件以及个人身份证到区人才中心,领取推荐表。

87、毕业生报到手续如何办理?

答:已就业的毕业生凭报到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关系办理通知单》。到区人才中心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未就业的毕业生只需要带报到证和毕业证书。报到前应将学籍档案转到区人才中心。

88、我是今年刚毕业的淮安籍毕业生,还没有找到工作,但报到证上的期限快到了,这种情况需要报到吗?

答:毕业生应该在报到期限内到人才中心办理报到手续,其作用也是查询档案是否到达人才中心。

89、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如何办理?

答:流动人员提供外省市或县区人才中心的调档函到现档案所在地人才中心转档。转档时需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材料原件。可委托他人代办,代办时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流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90、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入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规定,流动人员档案可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中心管理。所以需提供户口本原件或者区内企业的劳动合同原件,人才中心审核相关材料后出具商调函,流动人员到档案所在地办理转档。

91、我是一名预备党员,现要办理转正手续,档案在区人才中心,需要借用个人档案中的党员材料,如何办理?

答:提供转正所在党委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到区人才中借用党员材料。待转正后,将党员材料密封并加盖党委印章及时归还。

92、借用档案的程序及归还期限?

答:由工作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由两名中共正式党员履行借用手续。借出的人事档案,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到期后及时归还。

任何人不得借用或者查阅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

93、企事业单位、公务员录用政审(调阅档案) 手续如何办理?

答:查档人持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查阅人事档案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由两名中共党员到人才中心进行政审。

 

 

职业技能鉴定

 

94、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有几个等级?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分五个等级: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对应技术员职称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对应技术员职称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对应助理级职称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对应中级职称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对应副高级职称

95、技能类职业资格考试有哪几种?

主要有四类:

第一类是全国全省统考,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5月份、11月份;

第二类是车工、钳工等通用职业日常社会化鉴定,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类是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智能化考试;

第四类是专项能力鉴定考试。

96、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有什么样的途径?

可以通过社会化鉴定、职业院校学生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技能竞赛、全国全省统考、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破格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劳动模范、技术能手),其中社会化鉴定、职业院校学生鉴定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主要途径。

劳动者申报通过后,参加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项考试。两项均合格的,可取得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97、全国全省统考什么时间报名?如何报名?

全国全省统考分别于当年的3月中下旬和9月中下旬开始报名。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从业人员可通过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网进行报名、缴纳费用、打印准考证以及成绩查询,报名网址http://js.osta.org.cn/。职业院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报名。

98、如何申请参加通用职业(工种)的鉴定考试?

在我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可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也可到民办培训学校报名。报名时,申请人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照片、培训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还须提交本人的技术总结、论文和获奖证书等材料。破格申报的人员还须出具本人的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证明或专业技术职称等。

99、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遗失后如何办理补证?

取证人员若发生证书遗失情况,需登报挂失声明作废并携带两寸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登报的报纸到淮安市行政服务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窗口(淮安市翔宇中道150E24号)办理补证手续,15个工作日以后到窗口领取新证。

100、怎么样办理出国换证?

境外就业需换发中英文对照的《职业资格证书》,具体办法如下:

换证人持市、县区人社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本人身份证、国外劳务合同或护照,到淮安市行政服务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窗口(淮安市翔宇中道150E24号)填写《出国劳务人员换证登记表》。经工作人员审验合格后,在换证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出具《江苏省出国工人换发技术等级证明》,到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换证。

101、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能否在网上查询?如何查询?

目前,2001年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可通过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网进行查询。查询地址为:http://js.osta.org.cn/。具体查询办法为:进入该页面后,在“服务区”内的“证书查询”下的相应栏目内输入身份证号或职业资格证书号,然后点击查询即可。

102、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为什么要缴纳费用?收费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省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参加培训考核者可收取一定费用支持开展工作,主要用于场地租用、折旧、原材料及能源的消耗、师资、考评人员、题库开发、考试技术开发、考务管理等方面。2004年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对不同职业(工种)和不同等级鉴定费收费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一些特殊群体还给予鉴定补贴。

 

 

 

 

 

 

 

劳动权益维护篇

 

 

 

 

 

 

 

 

 

 

 

 

 

 


劳动关系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特殊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

()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

(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2、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和申报表;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职工数量、实施周期、申请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工会组织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

()实施周期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动力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3、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5.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工作地点;

()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经济补偿等费用;

()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祛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6、企业集体合同审查需要向人社部门提交哪些材料?
 (
)集体合同文本;

()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情况说明;

()报送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本年度工资调整比例、涉及职工人数以及工资分配制度等情况说明;报送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提供本单位职业危害岗位及在岗人数,对职业危害岗位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等情况说明;报送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提供本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等情况说明;

() 用人单位、工会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法人单位分支机构报送集体合同审查,应同时报送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

()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应当注明到会人数、投票表决情况;

()集体协商代表基本情况,包括: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任职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首席代表是委托的,需附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集体协商代表姓名及工作岗位;

() 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的集体协商记录。

7、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8、用人单位每天最长可以要求职工加班多长时间?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9、加班工资的标准是什么?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10、什么是医疗期?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应当如何计算?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为24个月。

11、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的标准是什么?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12、衡量最低工资应该剔除哪些内容?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13、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及标准是什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14、如果劳动者因单位工作原因同意不休当年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如何补偿?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15、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如何维权?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17、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18、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申请书应当载明:(1)劳动者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民族、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被申请人注册登记信息资料;

4、有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派出的职业律师(法律工作者),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指派函;如委托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等。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交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两份,同时提交原件核对无异后退回。

(二)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要求与第一类第1项相同);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委托代理人的(要求与第一类第4项相同);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材料(要求与第一类第5项相同)。

(三)发生集体争议的,除提交以上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推荐3-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全体员工签名表以及推荐代表的权限。

19、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如何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据。

2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长?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23、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有哪些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当事人对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监察

 

24、劳动者可以对哪些情形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25、劳动者如何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

举报可以通过以下形式进行:

(1)电话:12333-5

(2)网络: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省投诉举报平台(http://jshrss.jiangsu.gov.cn/);

3)来信来访:淮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地址:淮安区综治中心(城西北路与萧湖人家交界处),邮编:223200

26、劳动者举报投诉,有时效规定吗?

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此劳动者应在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发生两年内依法进行举报投诉。

27、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如何办理投诉手续?

1、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

投诉文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2、投诉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由投诉人口头投诉,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3、同一单位、同一事由引起超过5人的集体投诉,应推荐代表投诉。

28、哪些投诉是依法符合受理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29、哪些劳动者的诉求,不会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四)诉求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

30、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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